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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1日,清镇市中医院向清镇市政府采购办呈报了《关于综合大楼锅炉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请示》,将锅炉设备预算采购价上报为48万元,超出清镇市财政局《关于对清镇市中医院采暖设备采购及安装费预算评审的意见》(清财审[2008]5号)及《关于清镇市中医院暖通工程、通风设施采购及安装费用的复函》的预算价格共11.3094万元,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后被监察局在审核中发现后叫停,未造成实质性后果。 为确保《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各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清镇市监察局迅速采取措施,对清镇市中医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纠正。一是下发了监察建议书,责成清镇市政府采购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清镇市中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要求清镇市中医院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二是责成清镇市卫生局党委将此事在党委班子会上进行通报,并对清镇市中医院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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