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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廉政网) 据报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决策是非常重要的,正确的决策,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行动,获得良好的预期效果,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而错误的决策,会导致错误的行动,给事业带来损失。因此,对待每项行政决策,尤其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坚持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每位参与决策的领导干部都应慎重对待,对决策的事项进行充分的研究、思考、论证,尔后郑重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以防止决策失误,进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但是,谨慎绝不等同于故意的沉默。不可否认,个别同志在参与决策中存在“失语”现象,或很少发表个人见解,说些模棱两可的话,或沉默不语,一言不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依笔者看来,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对参与的决策不熟悉,或者没有认真思考过,难以发表出自己的见解;二是决策事项有分歧,不想得罪赞同或反对的任何一方,当个老好人;三是害怕决策失误,过后追究自己的责任;四是决策的内容与己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集体决策是集体行为,但每个参与决策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发表自己的见解,以便集思广益,作出正确的决策。参与决策不发表意见,是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需要批评的“糊涂官”。广西的《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参与集体决策时,不发表意见也要担责,对于遏制“失语”现象有很强的针对性。还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如果该办法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还将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作风转变,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促使集体决策真正发挥集思广益的作用。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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