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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 (群众动嘴、干部跑腿,办事找代理;把方便留给群众,把事情交给干部) 一、什么是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市、乡、村三级代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申办事项的工作制度。其工作模式是:承办单位对外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确定拟办事项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经过受理、承办、回复等工作环节,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并把办理结果送达申办人,同时征求申办人对代理工作的意见,进而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无偿”的全过程代理服务的工作方式。 二、为什么要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 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是市委、市政府实践执政为民的新尝试,是从关心群众利益做起,解决基层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方式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新举措,是促进干部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手段,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抓勤政促廉政的新载体。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起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帮助基层人民群众解决办事难的实际问题,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清镇市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事项目录 (一)、公安部门(11项) 1、事项名称: 清镇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所需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迁移证》或《清镇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4)需入户的《户口薄》;(5)无《户口薄》的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收取户口薄工本费陆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事项名称:随军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师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审批表;(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事项名称: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 所需材料:(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申请;(3)申请人的《户口簿》。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同时填写入户申请表;(2)派出所审批后到清镇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入户。如属农转非的,由办证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事项名称:新生婴儿、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本人申请;(3)如新生婴儿不是在正规医疗机构出生,则需提供接生人的证明及当地村(居)委会(或社区)证明;(4)申请人的《户口薄》。 注: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入户自愿:如属当年(指出生一周年,含一周年)出生,直接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如出生超出一年才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在父(母)一方未入户的户籍证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事项名称:购买商品居住房或“二手房”入户 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入户的前提是:(1)房屋属于居住房;(2)房屋已建成并入住;(3)房屋产权必须唯一。 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清镇市商品房购销合同》(附加《清镇市商品房预售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有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申请;(4)被申请人的原户籍证明,并证明与产权所有人的关系。 办理程序:(1)凭以上手续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同时填写入户登记表;(2)申请人持派出所批示到清镇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签发《准迁证》,同时《准迁证》收工本费叁元。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事项名称:夫妻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申请;(3)原籍户籍证明;(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派出所审批后到清镇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同时签发《准迁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准迁证》工本费叁元。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事项名称:二代身份证件受理 所需材料:(1)户口簿;(2)二代证回执单或二代证电子相片数据或本人到派出所照相(免费)、原身份证;(3)代贵州省公安厅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身份证的,每证收费40元。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自受理之日起90天领证。 8、事项名称:临时身份证办理 相关手续:(1)户口簿;(2)二代证回执单或二代证电子相片数据或本人到办证中心照相;(3)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9、事项名称:户口注销 只限死亡注销,凭死亡证明和户口册到当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10、事项名称:特种行业办证 所需材料:(1)凭本人(单位)申请到清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取办证表格填写;(2)法人、保卫负责人无前科证明材料 ;(3)法人、保卫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员工花名册;(5)场所平面图;(6)地理位置图;(7)消防许可证。(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予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1、迁出、迁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1)准迁证;(2)户口簿;(3)身份证。如迁入人员年满16周岁,需提供电子数据照片或回执单,也可到派出所免费采集人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民政部门(3项) 1、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所需资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在校就读学生的学生证和校方证明、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调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需证明材料后即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并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集体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经再次张榜公布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上报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再次张榜公布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3)审批:市民政局接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或委托村(居)、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 办理时限: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次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 所需资料:(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申请、孤儿必须有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父、母死亡证明;(2)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3)有分离户赡养、扶养、抚养人的需提供赡养、扶养、抚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报送乡(镇)人民镇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评议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3)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办理时限: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次月领取五保供养金;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事项名称: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 所需材料:办证人需具有本省户籍,60—69岁办甲证(紫红色),70岁以上办乙证(深绿色),办证时凭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方可办理,并按(黔价费[2004]6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标准每本老年证收取10元工本费。 办理程序:由办证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接到个人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交到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将材料名单登记造册后7个工作日内送到市老龄办,老龄办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在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计划生育部门(5项) 1、事项名称: 审批发放《二孩计划生育证》 所需资料:(1)发放对象应具备条件: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孩已婚育龄夫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2)应提供的证明材料:①夫妇双方身份证;②夫妇双方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夫妇近期两寸免冠合影照片5张;⑤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或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该证明须有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的审核意见;⑥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生育二孩的,以及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生育三孩的,还需病残子女户籍所在的地级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和地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3)发证机关不向办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程序:(1)办证对象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审查;(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及证明材料时,查看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立即告知需补齐的证明材料。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及时审核汇总,统一填写名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表及证明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后,由审批小组认真核实,并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①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材料,并说明理由;②符合生育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发给相应的计划生育证。 办理时限:(1)乡(镇、办事处)级: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市级:对符合生育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事项名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材料:(1)办证对象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①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②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2)应提交的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3)发证机关不向办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程序:(1)办证对象提出书面申请;(2)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齐全、有效的,立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事项名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需材料:(1)办证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多胞胎); ②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③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④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应提交的证明材料:①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②夫妇双方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夫妇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⑤夫妇近期两寸免冠合影照片及独生子女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两张。(3)发证机关不向办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程序:(1)已婚育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2)发证机关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齐全、有效的,立即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不齐全的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立即退回,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事项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 所需材料:(1)鉴定对象条件: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应提交的证明材料:①书面申请;②夫妇双方户口薄复印件;③病史资料;④母子近期半身两寸合影照片3张;⑤结婚证复印件;⑥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发证机关不向办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程序:(1)已婚育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员会、社区审核;(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4)市人口计生局组织专家初步鉴定;(5)由贵阳市人口计生局组织专家鉴定。 办理时限:(1)村级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2)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事项名称:手术并发症鉴定 所需材料:(1)鉴定对象:在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出现相关的人身损害的育龄夫妇,在接受手术起一年内可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②病史资料。(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由各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后,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其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办理程序:鉴定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安排有关医学专家鉴定。 办理时限:鉴定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接到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者。 (四)、国土资源部门(1项) 事项名称: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条 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户籍必须是建房所在村组的农村居民;3、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由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土地较少,在此区域内可按80--120平方米审批农户建房。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第93号)文件规定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厅文件黔价房〔2006〕126号文件,农户建房申请经乡、镇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后,由乡、镇国土所到国土局领取农户建房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建房的农户,再行办理土地证,在办理土地证时,乡、镇国土所向农户收取土地证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 个人普通证每证5元;企业、单位(含普通证)每证10元;个人、企业、单位的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所需材料:1、经村、乡(镇、街道)签字同意后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2、申请建房报告;3、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4、现场勘界图;5、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须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6、占用林地的需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程序:1、由农户写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组长签字,村委会盖章后交当地国土所审核;2、在国土所领取农户建房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表格内的相关内容,并由所属村、组签出意见后送交村建所;3、村建所在收到申请表后,审查申请建房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青龙街道办事处需报送建设局通过评审会确定)再送交国土所;4、国土所收到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农户建房申请后,到实地调查建房地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到农户家中对申请建房的原因及人口、现有住房面积等进行实际调查;5、国土所在调查完毕后,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批,由乡(镇)、办事处领导审核通过,拟出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文件,一并同相关资料送交国土局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国土局在收齐农户建房申请资料的同时,在一个月内逐一进行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7、在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后,由乡(镇)国土所到国土局领取农户建房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建房的农户,再行办理相关土地及建房手续。 办理时限:经核查资料齐备后,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镇、城市建设部门(2项) 1、事项名称: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手续的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需写明建房理由、位置、面积、性质、层数),报告需有村(居、社区)、组签字盖章认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仅新选址建房使用)。(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填写城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4份(到国土部门申领)。(5)贵州省村镇农(居)民建房申请表。(6)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仅原址拆建房屋使用),应由有资质的部门做鉴定。(7)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现场踏勘,确认建房位置。(8)办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房户须持有国土部门相关手续。(9)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民负担,办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手续均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免收。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并约定现场查看时间。(2)经办人现场踏勘。(3)写出经办人意见,报乡(镇、办事处)领导审批;在风景区、重要地段、集镇、公路边的建房必须报市建设局规划办审批。4、符合建房条件,发放“一书一证”。 办理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事项名称:农房所有权证的办理 所需材料:(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修建的房屋,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建房证明文件;(3)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鉴定证明,也可以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图纸;(5)属家庭财产分割或继承的,必须提供分割协议或遗属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明;(7)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1)产权初始登记费每套80元.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2)测绘费: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04元/平方米。 办理程序:(1)测绘;(2)收件受理;(3)初审、审核、审批;(4)缮证;(5)发证;(6)整理、归档。 办理时限:凡权属无纠纷,产权来源清楚,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30日内核准登记。 (六)、农业部门(3项) 1、事项名称:农业机械购置(包括购机补贴) 所需材料:(1)购机者(农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籍在清镇市内)。(2)在市农机中心、当地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领取省农机局统一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公章。(3)代理员携购机者本人到市农机中心认真填写省农机局统一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出具购机者本人身份证。购机者需签名、购机时间并盖手印。(4)收费标准:按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各种机型和价格目录收取。(5)补贴标准: 耕作机械30%;排灌、畜牧、收获机械25%;大中型拖拉机、其他机械20%℅。 办理程序:所需资料齐全,经农机服务公司审核无误后,开出票据到财务室交款后及到仓库提货。整个受理过程只需半个工作日,承办此事需1个工作日,回复需3至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事项名称:拖拉机入户注册登记 所需材料:(1)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安全认证卡;(3)购车发票;(4)承诺书(销售方提供);(5)技术参数表(销售方提供);(6)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式二份);(7)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 收费标准:按黔价费[2005]20号文件执行。 办理时限:农机监理站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事项名称:种子经营(代销)户备案 所需材料:1、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2、营业执照;3、拟经营种子的品种介绍,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等;4、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的种子的,应当提供拟经营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及种子供应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提供双方签定的代销协议书、委托方填写的委托书及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6、受委托代理种子备案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方的委托书、身份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卫生部门(1项) 事项名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结算。 所需材料:1、在市内就诊: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2、在市外就诊:①市(县)、乡(镇、办事处)逐级转诊转院证明;②有效发票、费用清单;③出院小结或病历;④疾病证明书。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办理程序:1、在市内就诊报帐:参保村民凭“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县)、乡(镇、办事处)、村(居、社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当场报销补偿。2、在市外就诊报帐:(1)受理。申办人向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提交报帐结算的所需资料,县(市)级医院开出的经市合医办盖章的逐级转诊转院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病历、疾病证明书、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1个工作日。(2)承办。乡(镇、办事处)合医办对申办人提交报帐结算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产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需1个工作日。(3)回复。乡(镇、办事处)合医办审核结算后,通知申办人前来兑现报销,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市残联(1项) 事项名称:办理《残疾人证》。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2张贵阳市残疾人证审批表、清镇市残疾人检查评审表;4张2寸证件照片。 办理程序:填表:当事人到乡(镇、办事处)残联或市残联领取2张“贵阳市残疾人证审批表”(精残、智残、其他重残者由其亲友代领),按表中栏目要求,用黑、蓝墨水清晰填写(两份表同内容填写,不能复写、复印。表中填二代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者到派出所查填),分别经村(居、社区)、乡(镇、办事处)审查盖章。受理:当事人持填审好的“贵阳市残疾人证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薄)、4张2寸照片到清镇市残联申请办理残疾证,市残联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对可由残联鉴定的明显残疾者,当场鉴定受理;对残疾不能鉴定的,为当事人出具“清镇市残疾人检查评审表”,根据其残疾类别,指导当事人到清镇市残疾鉴定委员会“专职鉴定医师处或上一级相关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拿回鉴定结果达到残级标准的马上受理。承办:市残联收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办证材料齐备后,完善办证申报手续,每10日整理一批审批表报送贵阳市残联审批办证。回复:接到贵阳市残联证已办好的通知后,市残联3个工作日内取回,按管理规定由当事人或乡(镇、办事处)、村代理人随时领走。费用:市残联对当事人的残疾鉴定,办证等免收费用,当事人在指定医院的残疾鉴定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林业部门(4项) 1、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所需材料:(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2)建设项目批件;(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规定签定的林木补偿协议;(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使用林地申请表;(8)现场查验报告。 办理程序:(1)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勘验;(3)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征占用林地材料;(4)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林地审批表》;(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事项名称:省内木材运输证审批。 所需材料:(1)采伐许可证;(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其木材来源合法证明。 办理程序: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事项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所需条件:(1)有合格的木材检验员;(2)有与其经营加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办理程序:(1)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提出申请;(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事项名称: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砍伐审核。 所需材料:(1)权属单位提出申请;(2)资质人员(中级职称2人以上)出具的古树名木死亡的鉴定书;(3)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古树名木的档案。 办理程序:(1)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2人)实地勘验报告;(2)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地(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清镇市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受理联系人及电话 青龙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李玉菊 电 话:2528736 红枫湖镇: 联系人:杨 龙 电 话:2602113 站街镇: 联系人:刘平安 电 话:2581721 卫城镇: 联系人:黄良云 电 话:2572085 新店镇: 联系人:廖先明 电 话:2740018 麦格乡: 联系人:胥德富 电 话:2830131 百花湖乡: 联系人:周安富 电 话:4280002 王庄乡: 联系人:彭贵军 电 话:2700001 暗流乡: 联系人:李成钢 电 话:2750003 犁倭乡: 联系人:龙定惠 电 话:2790002 流长乡: 联系人:翟长江 电 话:2770010 市公安局: 联系人:杨立华 电 话:2622107 市民政局: 联系人:于 彦 电 话:2514311 市人口和计生局: 联系人:吴 涛 电 话:2526681 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杨国洪 电 话:2520020 市建设局: 联系人:赵 华 电 话:2513097 市农业局: 联系人:廖英菊 电 话:2600167 市卫生局: 联系人:焦明山 电 话:2522525 市残联: 联系人:王裕祥 电 话:2524806 市林业局: 联系人;高崎岭 电 话:2514529 监督电话: 2522490 清镇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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